医用氧源验收相关规定
2022-11-17 09:58:34
在医用气源安装调试结束以后,按照规定,需对医用气源进行验收,具体的验收步骤在《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》GB50751-0212中有过详细的描述;
1、待压缩机以1/4额定流量连续运行满24h后,检验气源取样口的医疗空气、器械空气质量应符合有关规定;
2、应进行压缩机、真空泵、自动切换及运行功能检验;
3、应进行医用氧源切换、汇流排切换、备用气源、应急备用气源投人运行功能及报警检验;
4、应进行备用气源、应急备用气源储量或压力低于规定值的有关功能与报警检验;
5、应进行本规范与设备或系统集成商要求的其他功能及报警检验。
除以上检测外,医用氧源系统验收还应该在子系统功能连接完整、除医用氧气源外使用各气源设备供应气体时,进行气体管道运行压力与流量的检测,并符合下列规定:
1、生命支持区域的医用氧气、医疗空气终端组件处的3s内短暂流量,应能达到170L/min;
2、医疗空气、医用氧气系统的每一主要管道支路中,实现途泄流量为20%的终端组件处平均典型使用流量时,系统的压力应符合下表中的规定。
气体种类 | 设计流量下的末端压力 | 气源或中间压力控制装置出口压力 | 设计允许压力损失 |
医用氧气、医疗空气 | 400-500 | 400-500 | 50 |
医用真空 | 40-87(真空压力) | 60-87(真空压力) | 13-20(真空压力) |
最后,除器械空气或氮气,牙科空气外,终端组件处医用氧气浓度与气源出口处的差值不应超过1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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